本公佈乃佳兆业健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基于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计综合账目及董事会现时所得资料作出之初步评估,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40,000,000港元相比,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介乎1,000,000港元至3,000,000港元。
有关溢利主要由以下原因结合造成:—
(i)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的收入较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增加约14%,此乃由于义齿业务复甦及扩展健康业务,导致毛利增加约7,000,000港元;
(ii)可换股债券应收款项或应收贷款之预期信贷亏损拨回金额约为27,000,000港元;
(iii)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变动之收益金额约57,000,000港元;
(iv)行政支出及融资成本因扩展健康业务而分别增加约30,000,000港元及6,000,000港元;及
(v)所得税开支因出售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收益而产生约24,000,000港元之税项开支而有所增加。
本公司仍在敲定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本公告所载之资料仅基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计综合账目及本集团目前可取得之资料,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检阅。本集团财务表现之详情将于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中披露,该公告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于适当时刊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应于全年业绩公告发佈时仔细阅读。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