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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2-01-31 00:00:00

该等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佳兆业健康(海口)(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深圳盈都分别订立第一份转让协议、第二份转让协议及第三份转让协议,内容有关以总代价人民币180,000,000元转让目标有限合伙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等收购事项已于12个月内完成,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由于有关该等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为5%或以上以及所有该等比率均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该等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