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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2021-08-20 00:00:00

于2021年8月20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其中包括)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的60%股权。

目标公司为一家总部位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的智慧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公司。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