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出售苏州智华汽车电子有限公司24.75%股本权益之主要交易

2021-04-26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目标公司及少数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地同意收购目标公司之合共24.7538%股本权益,代价为人民币136,145,600元(相等于约港币162,000,000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买方1及买方2将分别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之21.2175%及3.5363%股本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拥有44.7538%股本权益,而卖方亦对目标公司董事会拥有控制权。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买方及卖方分别拥有24.7538%及20%股本权益,而卖方将不再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拥有控制权。因此,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及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寄发通函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便有足够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的相关资料。

出售事项须待股权转让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及股东批准后,方告完成,且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