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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的经修订年度上限金额-采购生产设备与配套设施以及玻璃产品

2019-08-07 00:00:00

兹提述信义玻璃与信义光能就(i)现有设备协议及(ii)现有玻璃协议所作出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的联合公告。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信义光能(香港)订立补充协议,当中载列采购额外生产设备与配套设施的经修订年度上限(设备)。除上述修订外,现有设备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控股股东及彼等各自的联繫人拥有信义光能股本32.1%的权益。信义玻璃拥有信义光能股本24.4%的权益。信义光能并非信义玻璃的附属公司,但为信义玻璃的关连人士。控股股东及彼等各自的联繫人拥有信义玻璃股本58.0%的权益。由于信义玻璃为信义光能的主要股东,故信义玻璃及其附属公司为信义光能的关连人士。

由于采购协议由信义玻璃集团(作为供应商)与信义光能集团(作为买方)同时订立,采购协议项下的交易金额已合併计算,犹如该等交易为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进行的一项交易。由于(i)按独立基准参考经修订年度上限(设备),及(ii)按合併基准参考现有年度上限(玻璃)及经修订年度上限(设备)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有关比率并不适用)高于0.1%,惟低于5%,因此,各采购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