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建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建议事项包括(其中包括)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及关连交易,并将须待联交所及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联交所将视建议进行反收购行动之已上市发行人为新上市申请人。因此,本公司将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
联交所此前已允许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前向其提交新上市申请。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公司要求联交所给予本公司更多时间以提交其新上市申请。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联交所致函本公司,表示上市委员会已决定允许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提交其有关建议事项(并非任何其他建议)之新上市申请。
联交所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之函件亦声明,倘本公司无法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提交相关新上市申请或建议事项因任何原因而无法进行,则联交所将会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另行刊发相关公告。
建议事项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建议收购事项)续待众多先决条件达致後方可作实,因此能否成事尚属未知之数。刊发本公告并不表示建议收购事项将完成或股份将恢复买卖。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股份已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