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与投资者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及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之联合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五日、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第8.2条,通函须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公告之日起21日内,即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根据证监会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及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之函件,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书将通函寄发日期押後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本公司与其他订约方(包括投资者)正在商讨有关投资结构的若干重大修改。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所载,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向联交所提交经修订建议书。监於该投资结构的建议重大修改及对认购协议条款的相应重大修改,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撤回经修订建议书。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日,联交所将本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并公布本公司将有最後六个月限期(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本公司预期需要更多时间敲定前述对认购协议条款的修改及因而完成并向联交所提交经修订复牌建议书。
本公司现寻求有关订约方同意进一步延长认购协议及停顿协议的截止日期。 本公司将不会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本公司已就此向执行人员申请进一步押後寄发通函时间至最迟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而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授出同意书。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