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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附属公司20%股权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4-07-11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买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卖方与目标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目标公司(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20%股权。代价为目标公司须提前偿还结欠卖方的人民币23624000元(相当于约25384000港元)的股东贷款,其资金来源为买方向目标公司所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无抵押及免息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卖方为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故属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101条,由于 (i)卖方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ii)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 (iii)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并确认其乃按正常或更有利之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董事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