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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须予披露交易及主要交易

2021-10-22 00:00:00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

于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及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间,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惠安中总就认购厦门国际银行及厦门银行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订立多项须予公佈交易。

于本公告日期,结构性存款产品已提早终止或到期,而惠安中总已悉数收取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及应计回报。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交易与同一银行进行,且性质相若,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i)认购厦门国际银行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合併计算;及(ii)认购厦门银行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合併计算,前提为该等产品在12个月期间内认购。

除认购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外,就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进行的各交易涉及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个别或与剩余先前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时超过5%但低于25%,各相关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认购各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涉及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与剩余先前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时超过25%但低于100%,认购各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均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保本性质,故本公司负责人员及管理层认为,该等产品将被视为与定期存款类似,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交易」。因此,本公司并无及时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适用的申报、公告及╱或股东批准规定。

补救措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待落实须予披露交易的条款后,本公司必须尽快刊发公告。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亦须遵守第14.38A条、第14.40条及第14.41条项下的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因此,本公司未能遵守前述规定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条、第14.38A条、第14.40条及第14.41条。

本公司对本公告所披露的上市规则不合规事宜深表遗憾,惟谨此强调有关不合规事宜乃无心之失,且本公司无意隐瞒与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关的任何资料不予披露。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确认及╱或追认认购各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则概无股东于任何批准、确认及╱或追认认购有关产品的决议案中拥有重大权益,且将须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自控股股东(为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3,298,492,788股已发行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6.5%)之一批有密切联繫的股东)取得有关追认认购各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之书面证书。于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及一批有密切联繫的股东FameBuild及TalentConnect分别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0%及30.5%。FameBuild由佘德聪先生全资实益拥有,而TalentConnect由蔡建四先生全资实益拥有。根据佘德聪先生及蔡建四先生所签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确认契据(据此彼等确认存在其一致行动安排),佘德聪先生、蔡建四先生、FameBuild及TalentConnect共同作为控股股东行事。本公司将不会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确认及╱或追认认购各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

寄发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主要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详情的通函,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