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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成立合营公司

2019-11-12 00:00:00

合营协议

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吉麦、GLM及本公司订立合营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在中国成立合营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及相关汽车部件的设计、研发及生产,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援及售后服务。合营公司将由吉麦、GLM及本公司分别拥有约57%、约29%及约14%的权益。

根据合营协议,吉麦、GLM及本公司各自将分别出资(以现金或实物)人民币400,000,000元(相当于约444,000,000港元)、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2,000,000港元)及人民币100,000,000元(相当于约111,000,000港元)。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有关本集团根据合营协议对合营公司总承担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订立合营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