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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有关收购于舟山市持有一间酒店之公司所涉及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之最后截止日期

2019-12-31 00:00:00

兹提述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之公佈(「收购事项公佈」)及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佛山快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买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建议向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即卖方)收购舟山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目标公司)所涉及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具有收购事项公佈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诚如收购事项公佈及该通函所披露,买方、卖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地同意收购,而卖方亦有条件地同意出售股权。目标公司之主要资产为根据与浙江金融所订之融资租赁安排而持有之该酒店,而该融资租赁安排之付款责任乃以浙江金融为受益人之股权押记作为担保(「股权押记」)。收购事项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包括解除股权押记,并完成所有相应监管备案程序。

买方获告知,由于卖方就上海三盛(卖方及三盛宏业之控股公司)之若干债务提供担保,故基于上海三盛一名债权人(「该债权人」)提起法律诉讼,股权已被中国法院命令冻结。在此情况下,股权押记无法被解除,而收购事项之先决条件亦无法于达成该协议所订明之条件之最后截止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各订约方可能进一步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或之前完成。

该协议各订约方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书面协定,将达成条件之最后日期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有关延长」)。有关延长乃为给予上海三盛及卖方更多时间与该债权人进行磋商而协定,目标是要达成一项涉及将股权从法院命令中解除之和解安排,使该协议各订约方能继续进行收购事项至完成。有关延长亦给予董事会时间探讨以其他方案收购该酒店,包括但不限于与浙江金融商讨让买方可以在不同交易架构下收购该酒店。

除有关延长外,该协议之其他条款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