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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9-05-16 00:00:00

本公佈由中昌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与一间金融机构就本金额最多约150,000,000港元之两年期定期贷款(可由贷款方全权酌情选择延长至三年)订立协议(「贷款协议」)。

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倘三盛宏业(香港)有限公司未能于本公司维持不少于55%之实益持股权益,或三盛宏业(香港)有限公司之股权架构在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之情况下出现变动,其将构成违约事件。

遵照上市规则第13.21条之规定,只要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之披露责任产生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于其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载入适当的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