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精优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之通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将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领航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透过平边契据发出经修订并重述之文据,以代替可换股债券文据以根据修订契据的条款使建议修订生效,并于同日领航已向本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发出可换股债券之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