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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7-11-14 18:54: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兹载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7-046

债券代码:122209 债券简称:12中油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22日开始支付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20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22日

.摘牌日:2017年11月22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

2、债券简称:12中油01

3、债券代码:122209

4、发行主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发行规模为160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号文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起息日:2012年11月22日

10、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债券兑付日:2017年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债券利率:4.55%。

13、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本息兑付方案如下: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逾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及债券本金。

4、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2日。

5、付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2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160亿元

7、本次兑付的利息总额:7.28亿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20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22日

(四)摘牌日:2017年11月2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油01”持有人。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传真:010-62094620

邮政编码:10000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徐晨涵、赵维、韩冰

联系电话:010-60836701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