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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仕控股须予披露交易合资协议

2017-05-25 07:44:00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司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与清华控股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及联系公司订立合资协议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依托清华的科研与人才优势,清控资产管理的金融投资管理经验和项目资源,本集团在科技行业长期积累的渠道网络和上下游产业链的供应链服务基础,聚焦於技术转化成生产力的整个过程,提供科研、孵化、市场销售等全价值链服务。合资公司的业务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围绕科技行业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新零售和产业并购与投资等。

各订约方完成对合资公司出资後,清华控股之附属公司及联系公司将合计持有55%股权,而本公司将持有45%的股权。

由於按上市规则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与合资公司的组建及管理有关的合资协议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的公布及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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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司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与清华控股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及联系公司订立合资协议,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合资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

(i) 伟仕投资

(ii) 清控资产管理

(iii) 清石资产

伟仕投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经营本公司的投资类业务。

清控资产管理於中国成立,且为清华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清华控股为中国的一间国有企业,由北京的清华大学控制,主要从事资讯科技行业、生命科学行业、金融行业、能源与资源行业的业务。清石资产於中国成立,且为清华控股的联系公司。清控资产管理乃清华控股开展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营运平台,而清石资产主要提供资产及投资管理服务。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清控资产管理及清石资产以及彼等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业务范围

将成立的合资公司业务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围绕科技行业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新零售和产业并购与投资等。

投资承担及出资

合资公司的投资承担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约12亿港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约6亿港元),及将由合资协议订约方以下述方式出资:(i)伟仕投资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底之前出资人民币2亿2仟5百万元(约2亿7仟万港元),持有合资公司45%的注册资本;(ii)清控资产管理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之前出资人民币2亿元(约2亿4仟万港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注册资本;及(iii)清石资产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底之前出资人民币7仟5百万元(约9仟万港元),持有合资公司15%的注册资本。

伟仕投资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乃由合资协议订约方根据合资公司的营运资金要求经公平磋商後厘定,预计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董事会组成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清控资产管理及伟仕投资各有权委任两名董事,其余一名董事将由清石资产委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分别由伟仕投资与清控资产管理委任。合资公司的业务及事务管理归合资公司董事会负责。

期限

合资协议将在有关中国政府部门颁发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後生效,并将在20年内仍具十足效力及效用,或直至根据其条款终止。合资公司的权益持有人须在第一个或各个新20年结束前一年内讨论是否续签合资协议,及倘双方同意续期,不迟於第一个或各个新20年期间结束前六个月安排就有关续期进行登记。合资协议的续期须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後方可生效。

订立合资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一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集团主要通过全球的附属公司网络提供供应链服务、分销资讯科技产品及提供企业系统及资讯科技服务。

清控资产管理的母公司及清石资产的联系公司清华控股为中国的一间国有企业,由北京的清华大学控制。清华控股业务涵盖资讯科技、生命科学、金融、能源与资源等行业的多个业务板块,该等业务板块通过清华控股所控制的若干中国上市公司及其他专业团体进行经营。

经考虑本集团及清华控股各自的优势,合资协议订约方决定在中国联手设立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下的战略联盟将使合资公司能够利用清华的科研与人才优势,清控资产管理的金融投资管理经验和项目资源,本集团在科技行业长期积累的渠道网络和上下游产业链的供应链服务基础。本集团一直积极与微软、英特尔、华为等国际知名资讯科技企业合作,积累了大量的合作夥伴的资源。本集团与清华控股之间的协同效应将使合资公司作为清华控股新的产业和金融相结合的经营平台,通过围绕科技行业的各类金融服务及产业并购与重组,提升本集团的科技产品销量和市场竞争力,巩固本集团在科技行业内的领导地位。

鉴於上文所述,本集团认为组建合资公司乃积极的策略之举,将为股东提供长期利益。

故此,董事会认为合资协议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订立,且认为合资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按上市规则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与合资公司的组建及管理有关的合资协议构成本公司於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的公布及申报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伟仕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合资协议」指伟仕投资、清控资产管理及清石资产所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合资协议,内容有关合资公司的组建及管理

「合资公司」指清控伟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审定为准),一间将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指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指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的一间国有企业

「清控资产管理」指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清石资产」指清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伟仕投资」指伟仕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为方便参阅,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及实体若无英文名称作为其法定名称的一部份,则将其中文名称翻译成英文并载入本公布内。倘於本公布内提及的中国实体的中文名称与其英文翻译版有任何不符,则以中文版本为准。标有「*」的中文公司名称的英译仅供识别。

於本公布中,为方便起见及除另有注明外,人民币兑港元之所有换算均按人民币1元兑1.2港元之汇率进行。概不表示本公布所提述之人民币金额或港元金额原应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兑换为人民币或港元(视情况而定)或可予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