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由本公司自愿发出。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与东丽及欧力士中国订立战略性合作协议。
东丽是以有机合成、高分子化学、生物化学为核心技术的世界着名高科技跨国企业。其提供净水和污水处理技术方面的综合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全方位的水处理膜技术及产品。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东丽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欧力士中国为本公司主要股东ORIX Corporation之附属公司。因此,欧力士中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ORIX Corporation在跨国管理以及中日两国产业协同效益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根据战略性合作协议,在发挥各订约方的资源、专长和优势下,各方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深度合作。各方将合作将先进技术和解决方案应用於建设、改造及维护本集团的水务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研发管道直饮水设备,以及销售家用净水器。
战略性合作协议制订合作框架,并无对订约各方构成有关建议合作事项的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建议合作事项须待进一步洽商及签署正式协议。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遵守上市规则另行发表公布。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迁册往百慕达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并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合作事项」指本公司、东丽及欧力士中国根据战略性合作协议建议进行之合作
「欧力士中国」指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战略性合作协议」指本公司、东丽及欧力士中国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战略性合作框架协议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东丽」指东丽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