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1)达成先决条件;及(2)国信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及晋化资本私人有限公司为及代表要约人就收购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注销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购股权(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作出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
要约人之香港要约代理及财务顾问要约人之新加坡要约代理及财务顾问 Guosen Securities (HK) Capital Company Limited Evolve Capital Advisory Private Limited 国信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晋化资本私人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香港独立财务顾问本公司之新加坡独立财务顾问 南华融资有限公司 ZICO Capital Pte. Ltd. 达成先决条件 谨此提述(其中包括)二月一日联合公告。 本公司及要约人欣然宣布,根据上海雅创股东在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举行的上海雅创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要约,先决条件第(d)分段(即最后一项先决条件)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达成。因此,所有先决条件均已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达成。 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及注销未行使购股权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合共拥有18614309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1.23%。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拥有合共812000份未行使购股权,其中407000份购股权的行使价为3.91港元,及405000份购股权的行使价为2.61港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任何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衍生工具、购股权、认购权、认股权证或证券,本公司亦未就发行有关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的购股权、衍生工具、认股权证或证券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已发行之其他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及新加坡守则规则12注释3)。 鉴于先决条件已获达成,香港要约代理及新加坡要约代理(为及代表要约人)谨此宣布要约人确实有意遵照收购守则及新加坡守则作出要约。 股份要约须待要约条件于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后,方可作实。购股权要约须待股份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后,方可作实。倘股份要约在收购守则及新加坡守则允许或规定的情况下失效或被撤销,则购股权要约亦将相应失效及被撤销。 有关要约之进一步详情载于本联合公告「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及注销未行使购股权」一节。 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宣布,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及ZICO CapitalPte. Ltd.分别获委任为香港独立财务顾问及新加坡独立财务顾问。委任该等独立财务顾问已获独立董事委员会批准。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将载于寄发予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的董事会通函中。 寄发要约文件及董事会通函 诚如二月一日联合公告所述,要约人及本公司有意分别寄发要约文件及董事会通函。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要约人须于二月一日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或可能获收购守则允许并获执行人员批准的有关较后日期,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载有要约条款之要约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就此而言,诚如首份延长公告所述,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延长寄发要约文件的期限,而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批准将寄发要约文件的最后日期延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诚如第二份延长公告所述,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提出进一步申请,要求延长寄发要约文件的期限,而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批准将寄发要约文件的最后日期延至不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根据新加坡守则规则22.1,要约人须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后不早于14日但不迟于21日,向股东寄发载有股份要约条款的要约文件(连同接纳及转让表格)。根据新加坡守则规则22.2,本公司须于寄发要约文件后14日内寄发董事会通函。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4,本公司须于要约文件日期后14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同意的有关较后日期,向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董事会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向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的推荐建议函件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是否属公平合理及接纳要约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函件。 寄发要约文件及董事会通函时将刊发进一步公告。 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在决定是否接纳要约前,务请细阅要约文件及董事会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要约条款对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而言是否属公平合理及要约是否符合本公司、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的整体利益以及接纳要约向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提供的推荐建议。 警告 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份要约须受要约条件所规限,而购股权要约须待股份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后,方可作实。董事在本联合公告中对要约的公平或合理性或是否接纳要约不作任何推荐建议。 本公司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倘股东、购股权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本身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