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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联营公司的纠纷的更新

2021-02-23 00:00:00

本公告由威雅利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 13.09 条、(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手册主板规则第 703 条宣佈。

本公司提述关于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 弘威电子有关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的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发佈的公告、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 发佈的公告、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发佈的公告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佈的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语应与上文提到的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继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佈的公告后,本公司获弘威电子通知:

1. 申请人向原讼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本公司及弘威电子的关係详情见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佈的公告), Linda Chan法官在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如下命令(「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命令」):

(a) 条件1及条件2已遵守; 及

(b) 针对弘威电子之清盘令的所有程序已被永久搁置。

2. 弘威电子已于二零二一年二月 二十二日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命令之盖印副本。

本公司董事会被告之, 当中包括, 于二零二一年二月 四日 命令颁佈后, 永久搁置已经正式生效, 弘威电子董事会亦因此而恢复对弘威电子的全部权力。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请徵询独立专业或财务顾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