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向一间附属公司增资

2020-09-01 00:00:00

该等交易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该附属公司及目标公司与该等投资者及上海常隆订立协议,据此:(a)该附属公司同意向该等投资者转让目标公司 7.1429%注册资本以获取人民币1,500百万元, (b)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上海常隆同意向该等投资者转让目标公司 2.3809%的注册资本,以获取人民币500百万元,及(c)该等投资者同意向目标公司注入额外资本合共人民币1,500百万元。

于该等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投资后估值约为人民币22,500百万元,而该附属公司于目标公司的股权将由 64.7560%减少至53.7722%。目标公司将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根据协议的条款,该等投资者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按相等于以下总额的赎回价赎回该等投资者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a)有关投资者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原始认购或购买价的百分之一百(100%),及(b)百分之十(10%)的年利率。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上市规则第14章

交易构成本集团出售于目标公司的权益。

由于有关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根据协议,该等投资者有权要求该附属公司于若干事件发生后赎回该等投资者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由于赎回权属于该等投资者,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赎回权将被视为犹如订立协议时行使。由于有关该附属公司就该等投资者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应付的赎回价最高金额的代价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赎回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