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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三次出售中嘉博创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之进一步公告

2020-05-19 00:00:00

兹提述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i)2020年5月11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中兆于2020年5月8日出售13,445,000股中嘉博创股份;及(ii)2020年5月15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中兆于2020年5月12日出售6,543,400股中嘉博创股份(「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三次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布,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深圳茂业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开市场上第三次出售12,436,095股中嘉博创股份,占中嘉博创截至本公告日已发行股本约1.86%,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22.00百万元(不包括交易成本)。连同中兆于2020年5月8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13,445,000股中嘉博创股份及中兆于2020年5月12日在公开市场上进一步出售6,543,400股中嘉博创股份,深圳茂业及中兆合共出售32,424,495股中嘉博创股份,占中嘉博创截至本公告日已发行股本约4.85%。有关出售事项、进一步出售事项及第三次出售事项合计总代价约为人民币331.65百万元(不包括交易成本),每股中嘉博创股份之平均出售价约为人民币10.23元。出售事项、进一步出售事项及第三次出售事项后,本公司持有的中嘉博创之权益将由22.18%减少至17.65%。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第三次出售事项(独立计算)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第三次出售事项(独立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由于出售事项、进一步出售事项及第三次出售事项(合併计算)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因此出售事项、进一步出售事项及第三次出售事项(合併计算)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