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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作协议书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1-23 00:00:00

合作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1月22日,茂业商业(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包头茂业(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已就东河项目的拆迁工作与包头东河区政府及包头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订立合作协议书。据此包头茂业有意投资东河项目,投资金额约人民币120,000万元(含土地、建造等所有开发成本),鉴于东河项目地块尚存部分建筑未拆迁完毕,为有效推进拆迁工作的实施,加快项目进展,茂业商业与包头茂业同意垫支东河项目总拆迁整理成本费用预计人民币393,000,000元。该垫支费用在包头茂业竞买东河项目成功后,由包头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包头茂业返还拆迁整理成本。因包头土地储备中心对本地块开展招拍挂的时间未予明确,故包头茂业参与拍卖土地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就东河项目签署进一步协议。如果本公司就此达成进一步协议,则本公司将就东河项目作出进一步公告。倘本公司就东河项目签订进一步协议而相关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主要交易或以上的交易,则本公司须遵守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合作协议书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均低于25%,订立合作协议书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进行通知及公佈,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