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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关于关连人士借款最新状况

2020-01-02 00:00:00

本公告由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2017年12月12日及2017年12月29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出借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据此,出借人同意给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399,933,400元的定期借款,年利率为10.5%,期限自首次相关借款发放日起12个月;及(ii)2018年12月2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据此,出借人同意将借款到期日自2019年1月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除经借款补充协议所补充外,借款协议其他条款仍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借款的最新状况

根据借款协议及借款补充协议之条款,该借款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该借款的到期日并无获延长,于本公告日期,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本金额与利息,共计人民币484,034,463.33元,因此,该借款已到期及应由借款人偿付。

根据借款协议之条款,借款人以内蒙古维多利的15%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借款由维多利控股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向出借人提供担保(“质押物”)。根据内蒙古维多利的中国经审核账目,其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税后净利润约为人民币3.90亿元,而其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6.93亿元。借款人估计内蒙古维多利的15%的股权的价值应大致可覆盖该借款现时的未偿还总额。董事会将就股份质押所涉的内蒙古维多利的15%股本权益的价值,以及股份质押项下质押物的执行情况等事宜寻求估值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本集团亦正积极与借款人商讨该借款的还款安排,而本公司亦正就本集团就该借款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寻求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考虑到(i)本集团根据借款协议所获得质押物;及(ii)本集团正积极与借款人商讨还款安排,董事相信,根据对本集团所获得的质押物的初步评估,在将股份质押项下的质押物变现的情况下,应大致能够覆盖借款项下的未偿还本金额与利息。根据本集团所作出的有关初步评估(有待本集团进一步核证),其认为该借款被拖欠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应并无重大影响。

于2018年12月31日,本集团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人民币33.05亿元。

本公司将继续评估其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并亦将会于听取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后,考虑本集团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在本公司未能透过借款人还款全数收回该借款的未偿还金额时,对借款人开展法律程序收回该借款的任何结欠余款。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就该借款的进一步更新资料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