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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a)条 授出豁免

2020-09-1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中兆出售18,725,800股中嘉博创股份,其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构成本公司主要交易。除非另有所述,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述,本公司会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规定(「该豁免」)。于2020年9月9日,联交所授出该豁免,前提是本公司将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寄发有关第四次出售事项之通函。

该豁免理由是:(1)编制及最终确定本公司债务声明需要额外时间;及(2)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获得MaoyeDepartmentStoreInvestmentLimited(于本公告日期持有4,20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81.71%)对第四次出售事项的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通过举行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批准第四次出售事项。

因此,延迟向股东寄发通函不会造成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倘若本公司的情况有变,联交所可能会撤销或更改该豁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