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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延后寄发通函及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2019-07-29 00:00:00

兹提述明发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4日及2019年6月3日刊发有关主要及关连交易以及延后寄发有关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的通函(「该通函」)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于2019年6月3日刊发之公告所披露,由于编制载入该通函的资料(包括债项声明及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需要额外时间,故本公司已申请且获联交所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允许将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延至2019年7月25日或之前任何日子。

然而,鉴于本公司编制载入该通函的资料(包括经更新的债项声明、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及经更新的物业估值报告)需要额外时间,故本公司已申请且获联交所批准额外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允许将该通函的寄发日期进一步延至2019年8月26日或之前任何日子。

如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改变上述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