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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出售房屋使用权及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建议出售天津附属公司的51%股权及后续终止

2019-07-25 00:00:00

关连交易—出售房屋使用权

董事会宣佈,于2013年12月25日,卖方与买方订立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各买方同意购买房屋使用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条,各买方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于同日订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应合併计算。由于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计算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合併而言超过0.1%但少于5%,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公告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建议出售天津附属公司的51%股权及后续终止

董事会宣佈,于2014年12月20日,本公司(作为卖方)与黄伟才先生(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黄伟才先生同意购买天津附属公司的51%股权。

建议股权转让其后已于2016年9月10日根据解除协议终止。

由于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股权转让合同计算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建议股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黄伟才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黄焕明先生以及执行董事黄庆祝先生、黄连春先生及黄丽水先生之堂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1条为本公司的视作关连人士。因此,建议股权转让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由于建议股权转让已终止,与建议股权转让有关的决议案不会提呈予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