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2号六国酒店富莱厅大堂低
层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1. (i)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任何董事签立本公司与上海地通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的建筑服务协议(「新建筑服务协议」,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股东
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并授权本公司任
何董事签署、签立、完善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在必要时在任何该等
文件盖上本公司的印监,以及进行彼酌情认为就执行新建筑服务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而言所必须或适合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行
为、行动、事宜及事情;及
– 2 –
(ii) 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的通函所载截至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关於新建筑服务协议项下向上海地通
采购建筑及相关服务的进一步调整的年度上限(「经削减年度上限」)。」
承董事会命
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郑家恒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或彼等之受委代表於出席股
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2. 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上述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
该等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
权书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
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M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其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倘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其代表委
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一)(包括
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
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转让档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
十一月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号舖。
6. 所有载於本通告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丁向阳先生、夏景华先生及严志荣先生;本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涛教授、沃瑞芳先生及韩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