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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有关延迟寄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及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豁免

2022-06-01 00:00:00

兹提述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业绩公告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及进一步延迟召开董事会会议(「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于该公告所述,本集团总部及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所在地上海实施COVID-19相关封锁及严格的防控措施持续时间比原来预计更长,继续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完成其审核程序带来实际困难。由此,本公司预计将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或之前刊发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并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或之前召开股东週年大会。

董事会谨此补充,本公司已尽最大努力协助核数师完成其审计工作。诚如核数师所告知,截至本公告日期,除却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的公告所披露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重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累计影响而管理层预计本集团核数师无法就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及在收到尚未收取的资料、执行余下审计程序和评估这些程序的结果的前提下,概无发现任何其他需要提请股东及联交所垂注的关键审计事项。

授出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无论如何不超过四个月,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同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b)条,本公司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于股东週年大会向其股东提交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联交所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向本公司授出,(i)在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的前提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及(ii)在本公司遵守其组织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及法规,以及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或之前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前提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b)条。此豁免只适用于本次情况,如本公司情况改变,联交所可更改或撤回豁免条款。

倘有任何其他有关该方面的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于必要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