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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有关延迟寄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的豁免

2022-05-10 00:00:00

兹提述(i)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年度业绩及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全年业绩;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及延迟召开董事会会议(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由于本集团总部及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所在地上海实施COVID-19相关封锁及严格的防控措施继续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完成其审核程序带来实际困难,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寄发本集团二零二一年年报将进一步延迟刊发。

授出豁免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日期前不少于二十一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无论如何不超过四个月,向其股东寄发年度报告。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就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向本公司授出豁免,前提是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二零二一年年报。此豁免只适用于本次情况,如本公司情况改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条款。

有关延迟刊发经审核全年业绩及二零二一年年报的详情已于该等公告内载列。倘有任何其他有关该方面的重大发展,本公司将于必要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