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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之交易视作出售若干中国附属公司之股权

2021-01-28 00:00:00

投资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明新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一级股东及二级股东与投资者订立投资协议,合作开发一个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物业开发项目,据此,目标公司有意配发及投资者同意以注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之方式认购各目标公司10%之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350,000,000元。于投资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总注册资本将由167,460,000美元增加至186,066,666美元,以及投资者将持有各目标公司股权之10%。于投资事项完成后,各目标公司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投资事项完成后,一级股东持有之各目标公司股权将由100%减少至90%,故根据上市股则第14.29条,投资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视作出售于目标公司之股权。

由于有关视作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一项或以上高于5%但低于25%,故订立投资协议及其项下拟定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