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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提供贷款

2020-09-17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根据有关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本金额人民币8,000,000元之贷款。

由于有关订立贷款协议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