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该公告」)。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应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澄清,该公告的若干资料因无心之失未有准确载述,因此就该公告澄清以下内容:
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乃与批准总采购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总销售协议及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就此而言,天业控股及天业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须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该公司第3页及第4页涉及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的段落应载述如下:
普通股
票数(%) 合资格出席及
赞成 反对 放弃投票 投票的总票数
8. 考虑及批准: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新疆天业(集团)
有限公司(「天业控股」)就本集团按持续基准
采购本集团可能需要的若干PVC树脂而於二
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订立的协议(「总采购协
议」)(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由
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总采购协议的
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该等交易的执行; 100 0 0 3,236,639
(b) 批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截至二零一
八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
度结束止期间内,有关总采购协议项下交易
的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0元、人民币250,000,000元及人民
币250,000,000元;及 100 0 0 3,236,639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签
立所有相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采取
彼╱彼等视为对总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属附带、从属或相关的一切行动或事宜。 100 0 0 3,236,639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天业控股就本集
团按持续基准销售天业控股可能需要的若干
PVC PE管、滴灌带及滴灌配件而於二零一
八年四月四日订立的协议(「总销售协议」)
(其注有「B」字样的副本已提交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总销售协议的条款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该等交易的执行; 100 0 0 3,236,639
(b) 批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截至二零一
八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
度结束止期间内,有关总销售协议项下交易
的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00元、人民币18,000,000元及人民币
18,000,000元;及 100 0 0 3,236,639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签
立所有相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采取
彼╱彼等视为对总销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属附带、从属或相关的一切行动或事宜。 100 0 0 3,236,639
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除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外,已发行519,521,560股股份(其中包括202,400,000股H股及317,121,560股内资股),即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除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外,概无限制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且并无股东仅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就於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投反对票。此外,并无持有5%或以上附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任何建议。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任代表合共持有317,123,56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1.04%。
天业控股及天业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彼等连同其联系人合计持有313,886,921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约60.41%。因此,彼等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前述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彼等就前述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的投票将无效。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前述第8项及第9项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的股份总数目为2 ,000股H股及3,234,639股内资股。
除前述披露者外,该公告载述的一切其他资料维持不变。本澄清公告属补充资料,应与该公告一并览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