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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组建合资公司

2020-12-01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及阜新市生态环境订立投资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组建合资公司,以合作进行该项目。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组建合资公司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投资协议及成立合资公司事宜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