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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收购一家位于山东省的大学

2019-01-15 00:00:00

该等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1月14日(交易时段后),买方与(其中包括)卖方就交易订立该等协议。

根据该等协议,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亦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合共50.91%股权,其主要拥有泉城大学100%联席举办人权益,总代价约为人民币252,412,573.25元(相当于约292,798,584.97港元),当中包括人民币21,026,623.25元(相当于约24,390,882.97港元)之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