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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与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03-2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订立之前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该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预期本集团业务(尤其是外墙承建业务)将由于预期来自最终业主及╱或中国建筑国际集团的潜在项目增加而会继续扩展。有鑑于此,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订立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以取代及替代前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据此,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可委聘本集团为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之分包承建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内,为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之建筑工程提供承建及工程工作、项目谘询服务及项目管理服务,惟须遵守年度上限。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将取代及替代前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生效(视乎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的先决条件达成情况而定)。

中国建筑国际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06%之权益,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中国建筑国际集团之成员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年度审核、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股东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表决,中国建筑国际及其联繫人将于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一个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负责就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红日资本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根据新中国建筑兴业—中国建筑国际分包承建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连同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本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以及召开股东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因为本公司预计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及敲定通函的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