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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中国建筑国际就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订立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2019-10-22 00:00:00

框架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彼等(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可应中国建筑国际或本公司要求合作(以合营企业总承建商身份)订立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预期该等合约的授出将一般视乎相关第三方发展商 ╱ 业主为釐定相关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的合约额而可能采用的投标程序或其他指定合约授出程序而定。

框架协议项下拟定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的合作将根据香港建筑业惯常条款以合约合营企业形式进行,据此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将合作(以合营企业总承建商身份)订立及履行相关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

待成功中标(或其他合约授出程序)后,相关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将由相关第三方发展商 ╱ 业主向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以合营企业总承建商身份)授出。框架协议将涵盖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的期间。

框架协议预期不会成立任何合营公司,亦不会收购或出售任何实体。框架协议项下拟订的合约合营企业为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的共同经营安排,并无设立任何独立法人实体进行香港楼宇建筑总合约,且其属于本公司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的收益性质交易。该等合约合营企业预期在本公司财务报表中分类为「共同经营」。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建筑国际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4.06%的权益,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本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根据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框架协议于相关期间 ╱ 年度中国建筑国际与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可共同获授的最高合约总额(即年度上限)于上市规则定义下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因此,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连同年度上限)。于同一股东特别大会上,独立股东亦将考虑并酌情批准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框架协议、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因需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中所包含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