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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有关接驳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2-10-25 00:00:00

兹提述中国建筑国际与中国建筑兴业于2019年12月 30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中国海外发展与中国建筑兴业所订立并将于2022年12月 31日届满的前框架协议。

中国建筑兴业董事预期,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将继续不时就提供接驳服务委聘中国建筑兴业集团。因此,于2022年10月 25日,中国海外发展与中国建筑兴业订立新框架协议以重续前框架协议。根据新框架协议,中国海外发展集团可于2023年1月 1日起至2025年12月 31日止为期3年内不时委聘中国建筑兴业集团提供接驳服务,惟须受新承建上限规限。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中国海外持有中国海外发展约56.09%已发行股份权益及中国建筑国际约64.81%已发行股本权益,而中国建筑国际则持有中国建筑兴业约70.78%已发行股本权益,故中国海外为中国海外发展、中国建筑国际及中国建筑兴业的控股股东。因此,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为中国建筑兴业及中国建筑国际的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与中国建筑兴业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另一方)根据新框架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兴业的持续关连交易。儘管中国建筑国际并非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订约方,但由于中国建筑兴业为其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中国建筑兴业而言,由于中国海外发展集团根据新框架协议每年可授出的最高合约总额(即新承建上限)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由于根据新框架协议每年可授出的最高合约总额(即新承建上限)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新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