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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更新

2020-09-15 00:00:00

本公佈乃由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自愿发出。

本公司就有关银行若干贷款之续贷商讨之近期进展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

A.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达州玖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订立补充贷款协议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达州贷款」),还款日期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及有质押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质押存款」)及数个担保人作担保。达州玖源一供应商(已在清理中)因达州玖源没有对购买待运的设备支付约人民币3,490,000元而提起诉讼,引致民生银行对达州玖源提起诉讼。于达州贷款续贷过程中,公司始知悉其中一担保人拒绝继续为达州贷款作担保。于本公佈日期,达州玖源正与民生银行商讨重续达州贷款,而民生银行没有再采取法律行动以商讨重续达州贷款。

B.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四川玖源农资化工有限公司(「玖源农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8,000,000元(「农资贷款A」),贷款期六个月及须要每六个月续贷。于农资贷款A审理过程中,公司始知悉其中一担保人拒绝继续为农资贷款A作担保,因担保人变动,交通银行向玖源农资及所有担保人提起诉讼。于本公佈日期,玖源农资正与交通银行商讨重续农资贷款A,而交通银行没有再采取法律行动以商讨重续农资贷款A。

C.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玖源农资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订立贷款协议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农资贷款B」),贷款期一年及须要每年续贷。于农资贷款B审理过程中,公司始知悉其中一担保人拒绝继续为农资贷款B作担保,因担保人变动,上海银行向玖源农资及所有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及其后该法律行动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被取消。于本公佈日期,玖源农资正与上海银行商讨重续农资贷款B。

D.玆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之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达州玖源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大连银行」)订立的三份贷款协议本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元(「该贷款」)。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达州玖源与大连银行订立协议重续该贷款而该贷款到期日延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正与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及上海银行商讨重续达州贷款及农资贷款A及农资贷款B之条款。本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无论上述诉讼结果如何将不会对本集团之整体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就事件进展之最新情况另行刊发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