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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1)上海租赁补充协议 (2)延长该等北京租赁协议

2020-09-23 00:00:00

上海租赁补充协议

于2001年10月26日,上海汇美(作为租户)与上海巴黎春天(作为当时出租人)就该等上海物业订立上海租赁协议,自200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为期二十年。

于2019年9月4日,上海汇美、上海益民(作为业主)、巴黎春天商厦(作为目前出租人)与新百投资(作为上海汇美的担保人)订立上海租赁补充协议,以(i)延长上海租赁协议项下该等上海物业的租期及(ii)修订上海租赁协议的若干条款。

延长该等北京租赁协议

第一份北京租赁协议

于2008年9月3日,新百投资(作为当时租户)与北京博润(作为业主)就第一项北京物业订立第一份北京租赁协议。

于2020年4月1日,新世界千姿百货(北京)(作为目前租户)透过向北京博润发出书面通知,根据第一份北京租赁协议行使其权利以延长第一项北京物业的租赁,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为期十年。

第二份北京租赁协议

于2008年9月5日,北京万雅(作为当时租户)与北京博润(作为当时业主)就第二项北京物业订立第二份北京租赁协议。

于2020年4月1日,妙购(北京)(作为目前租户)透过向北京博联(作为目前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根据第二份北京租赁协议行使其权利以延长第二项北京物业的租赁,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为期十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上海租赁补充协议及该等北京租赁协议项下本集团应付租赁付款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为本集团所收购的使用权资产。因此,上海租赁补充协议及延长该等北京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界定的资产收购。

由于按照上海租赁补充协议项下本集团所确认使用权资产价值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全部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上海租赁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于按照延长该等北京租赁协议项下本集团所确认使用权资产价值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全部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延长该等北京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于无心之失,本公司并无于关键时刻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2)条就上海租赁补充协议及该等北京租赁协议刊发公告的方式遵守披露规定。

本公司日后将密切监察其合规系统及相关企业管治措施的成效及效率,防止将来再次发生任何类似事件。进一步补救行动于本公告「补救行动」一节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