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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展房产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通告

2018-06-21 18:33:00

兹通告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展」)谨订於2018 年7 月25 日( 星期三)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弥敦道118 号The Mira Hong Kong十八楼宴会厅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

凡本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通告并无明确界定的单词及词汇,皆与领展日期为2018 年6 月22日的通函(「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 注录领展截至2018 年3 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

2. 注录领展核数师之委任及其酬金之厘定。

普通决议案

3. 每项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方式重选下列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25条轮席退任之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领展之管理人)(「管理人」)之董事:

3.1. 重选聂雅伦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2. 重选陈宝莉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3. 重选谢伯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3.4. 重选纪达夫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4. 以独立普通决议案方式重选下列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21条退任之管理人之董事:

4.1. 重选蒲敬思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管理人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领展之一切权力, 依据就设立领展而订立并经补充契约不时修订及补充之信托契约(「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发出之通函及指引以及香港适用法例,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领展之基金单位(「基金单位」);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由领展回购或同意回购之基金单位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之百分之十(10%),而本决议案(A)段所授权力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时限止(以最早者为准)之期间:

(i) 继通过本决议案後之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根据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或任何适用法例所规定上文(i)项所述之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所作出之授权经由基金单位持有人於领展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上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

特别决议案

6. 考虑并分别酌情通过以下各项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

6.1.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5.1条, 批准该通函附录三之A部分所载有关未变现物业重估亏损之分派公式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之有关董事或受托人( 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6.2.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5.1条, 批准该通函附录三之B部分所载有关商誉减值之分派公式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之有关董事或受托人( 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6.3.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5.1条, 批准该通函附录三之C部分所载有关金融工具之公平值亏损之分派公式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之有关董事或受托人( 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6.4.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5.1条, 批准该通函附录三之D部分所载有关折旧及╱或摊销之分派公式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之有关董事或受托人( 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6.5.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5.1条, 批准该通函附录三之E部分所载有关出售领展特别目的投资工具收益之分派公式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之有关董事或受托人( 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0.2.7条及第25.1 条,批准:

(i) 有关相关投资之经扩大投资范围(於该通函内更全面阐述);及

(ii) 该通函附录五所载之相关投资修订;及

(B) 个别授权管理人、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受托人各自在管理人、管理人的有关董事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认为属权宜或必要或符合领展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及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信托契约之有关补充契约及所有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 以落实本决议案(A)分段待议决之事宜。」

附注:

(a) 为确定基金单位持有人有权出席上述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领展将於2018 年7 月20 日(星期五)起至2018 年7 月25 日(星期三)止(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基金单位之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基金单位持有人合资格出席2018年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务请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基金单位证书,最迟须於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交回领展之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室,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 凡有权出席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分别委任两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如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列明所委任之受委代表各自代表之基金单位数目。

(c) 倘属联名基金单位持有人,则排名较先之持有人所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经受委代表作出),将较其他联名基金单位持有人所作出之投票获优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按有关基金单位之联名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名册内所登记之排名先後而定。

(d)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真确之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如有),最迟须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领展之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e) 就予以提呈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决议案而言,务请注意信托契约仅提供英文版本。

(f) 就议程第3项及第4项而言,於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五名退任董事之履历载於该通函附录一。

(g) 就议程第5项而言,一份旨在提供有关建议授予回购基金单位一般授权之详细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该通函附录二。

(h) 载於本通告内所有予以提呈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i) 於本通告日期, 管理人之董事会包括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聂雅伦先生;执行董事王国龙先生( 行政总裁)及张利民先生( 首席营运总监); 非执行董事纪达夫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蒲敬思先生、陈耀昌先生、裴布雷先生、陈宝莉女士、陈秀梅女士、谢伯荣先生、谢秀玲女士、韦达维先生及Elaine Carole YOUNG 女士。

(j) 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谨请注意,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上仅会附奉茶及咖啡作为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