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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修订根据随行付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之条款;(2)建议修订随行付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3)建议采纳VBILL (CAYMAN)购股权计划

2020-10-16 00:00:00

建议修订根据随行付购股权计划授出的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之条款

董事会及随行付董事会建议将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之行使期延长三年,因此,随行付承授人可于经延长行使期内行使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一次,经延长行使期截止于(i)生效日期(定义见下文)起计第六个週年日(即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或(ii)该等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不再有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建议修订随行付购股权计划之条款

鉴于建议将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之行使期延长至生效日期起计六年,超过原行使期自根据随行付购股权计划授出日期起计不超过五年。为符合建议修订二零一八年购股权之条款,董事会及随行付董事会建议修订随行付购股权计划下有关行使期之相关条文,将原行使期由自授出日期起计为期五年修订为自生效日期起计为期六年。

建议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VBill(Cayman)之董事及股东通过有关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之决议案。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之规定并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一般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条注释(2)及随行付购股权计划规则,随行付购股权计划条款及条件之任何重大性质变更须经股东批准,惟倘变更根据随行付购股权计划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则除外。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条注释(1)及随行付购股权计划规则,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根据随行付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行使期不得作出对参与者的利益有利的修改。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2(1)条,建议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须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

因此,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均须由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方可生效。

股东特别大会拟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30号新鸿基中心25楼2515室举行,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

釐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鉴于不会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即指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之截止日期)将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四)。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进行登记。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建议采纳VBill(Cayman)购股权计划之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的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将于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