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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持续关连交易及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贷款

2023-05-1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项目公司与其股东(包括兴茂置业、凯喜、豪吉置业、豪庆置业及中海发展)订立的原框架协议,据此,项目公司同意按照本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兴茂置业及凯喜)、中国平安(透过其附属公司豪吉置业及豪庆置业)及中海发展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根据相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各股东(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原框架协议将于2023年5月13日届满。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3年5月12日,项目公司与其股东(包括兴茂置业、凯喜、豪吉置业、豪庆置业及中海发展)订立新框架协议,据此,项目公司将在新框架协议之期限内继续向各股东(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新框架协议将自2023年5月13日起生效,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中国平安透过其附属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3.46%,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豪吉置业及豪庆置业均为中国平安的附属公司,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各项目公司均为本公司(透过兴茂置业或凯喜)持有68%股权的附属公司,并且由中国平安(透过豪吉置业或豪庆置业)持有14%的股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1)条,各项目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

1项目公司根据新框架协议向豪吉置业及豪庆置业(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 款的交易构成本集团向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因而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项目公司向豪吉置业及豪庆置业(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所提供贷款的合计每日最高结存余额(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 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项目公司向豪吉置业及豪庆置业(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 度审核的规定,但可豁免遵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项目公司根据新框架协议向兴茂置业及凯喜(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的 交易亦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但该项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原因为该项交易构成本集团从关连人士收取的财务资助,而该项财务资助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并无以本集团的资产作抵押。

虽然中海发展持有各项目公司18%的股权,但根据项目公司合计财务数据计算,项目公司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09条下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而,中海发展并不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项目公司根据新框架协议向中海发展(或其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项目公司向豪吉置业、豪庆置业及中海发展(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所提供 贷款的合计每日最高结存余额(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 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项目公司向豪吉置业、豪庆置业及 中海发展(或其各自指定的实体)提供贷款的交易合计亦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