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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须予披露交易为南京润茂提供担保

2022-11-15 00:00:00

于2022年11 月 15日,长城财富(作为债权人)与南京润茂(作为债务人)订立投资合同,据此,长城财富有条件同意通过其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向南京润茂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资金,用于其开发建设该土地。南京润茂为本公司的联属公司,由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方兴亦城、上海泓喆及深圳安创分别持有其27.5%、 27.5%及45%的股权。

作为长城财富根据投资合同向南京润茂提供资金的先决条件之一,于 2022年11 月 15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上海金茂与华润置地控股向长城财富出具担保函,据此,上海金茂同意按照方兴亦城所持南京润茂的股权比例,就南京润茂在投资合同下 27.5%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华润置地控股同意就南京润茂在投资合同下剩余72.5%的债务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中国平安通过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4.08%,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深圳安创为中国平安的附属公司,并持有南京润茂超过30%的股权,因此南京润茂为中国平安的联繫人,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上海金茂根据担保函为南京润茂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 14A章下的关连交易,但该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89条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原因为该交易是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本集团所提供的担保符合其于南京润茂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由于上海金茂根据担保函所提供担保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