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获授予豁免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2020-10-09 00:00:00

兹提述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6日及2020年8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刘汉铨先生于2020年6月10日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主席职务。

于刘汉铨先生退任后,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主席空缺未满足上市规则第3.25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条及第3.27条,本公司应在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及第3.25条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即于2020年9月10日或之前)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主席。

在过去几个月中,本公司一直在积极物色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填补董事会(「董事会」)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的空缺。本公司设有甄选董事职位候选人的严格标准,亦拟通过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寻求在一个或多个方面提升董事会的多元化。儘管本公司已尽其最大努力,但仍难以物色到符合该等标准的潜在候选人。此外,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及持续传播进一步加剧了本公司物色潜在候选人的难度,并严重限制本公司与潜在候选人会面的能力。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来物色、考虑、会见及(倘必要)与潜在候选人就聘书及委任条款进行磋商,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作出申请,而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第3.11条、第3.25条及第3.27条的规定,并将本公司重新遵守该等规定的时限延长至2020年12月10日。

本公司将竭尽全力物色适当候选人,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及提名委员会主席的空缺,并将于适当时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