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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主要交易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

2019-08-09 00:00:00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本公司与华电的附属公司华电财务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华电财务将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期限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华电财务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电的附属公司,故华电财务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的存款服务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按合併基准计算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有关存款服务之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报告、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授信服务而言,由华电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授信服务,将构成本集团从关连人士收取之财务资助。由于该等授信服务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之条款,且并无以本集团之资产作抵押,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有关授信服务之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报告、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其他金融服务而言,由于本集团就该等服务向华电财务应付之服务费(按年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有关其他金融服务之交易及相关年度上限仅须遵守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的存款服务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按合併基准计算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提供存款服务亦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的主要交易。

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华电及其联繫人士各自须就股东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嘉林资本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及嘉林资本的意见函件的通函以及股东大会通告将于本公告发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