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补充通告 兹提述金茂物业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原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及通告(「原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当中载列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时间及地点,并载有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供本公司股东审议的决议案。 兹补充通告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将按原定计划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路2号院佑安国际大厦6楼举行,除原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外,亦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补充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补充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i) 批准、追认及确认新中化框架协议(定义及详情见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致本公司股东的补充通函(「补充通函」),注有「E」字样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的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以及其签立及实施其项下所有拟进行之交易; (ii) 批准、追认及确认补充通函中所述之新中化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及 (b) 授权任何董事以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对实施或涉及新中化框架协议或其项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而言属必要、适当、可取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相关行为及事宜、签署及执行相关文件或协议或契据以及进行有关其他事宜及采取一切相关行动,并同意作出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事项之更改、修订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