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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有关可能进行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及恢复股份买卖

2023-01-20 00:00:00

公佈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

有关可能进行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及

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佈由中国互联网投资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可能进行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交易时段前),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接获代表个人潜在要约人(「潜在要约人」)之法律顾问发出之函件(「该函件」),表示潜在要约人正在考虑根据收购守则提出自愿有条件现金要约(「可能进行要约」)以收购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股份」)。

该函件指出,可能进行要约将受下列条件所规限:

(i) 已就可能进行要约接获可能进行要约之有效接纳,而将导致潜在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不少于50%股份;及

(ii) 本公司仍于联交所上市及其股份并无长时间停牌或被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除牌。

根据该函件,潜在要约人为一家专注于美利坚合众国西部及夏威夷州之房地产投资及发展公司之创办主事人兼行政总裁。

董事会正在就该函件及可能进行要约寻求专业意见,并就(其中包括)可能进行要约之预期时间表及最终条款向潜在要约人进行查询。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于适当或有需要时另行发表公佈。

已发行股份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股本包括141,423,187股股份。除前述者外,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每月进展更新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公佈,列载本公司作出可能进行要约之进展,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告作出要约之确实意图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于适当或有需要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之规定作进一步公佈。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已于本公佈日期开始。谨此提醒本公司及潜在要约人各自之联繫人(按收购守则所界定,包括(其中包括)持有或控制本公司或潜在要约人任何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权益之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有关证券之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收购守则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恢复股份买卖

股份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时零七分起暂停买卖。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于本公佈刊发后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潜在要约人将作出可能进行要约,倘其决定继续进行,则可能进行要约或须待多项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或彼等之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