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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佈 - 有关可能投资于一间将开拓中国之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之公司的意向书

2016-08-03 00:00:00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INTERNET INVESTMENT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自愿公佈有关可能投资于一间将开拓中国之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之公司的意向书本公佈乃本公司自愿作出。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永明与数名订约 方订立意向书,据此永明将可能投资约人民币2,500,000元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之股东毅昇为一间由本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林文灿博士全资拥有之公司。 目标公司于前海注册成立,其拟寻求于中国进行投资活动及探索机遇,并考虑进行所需之登记申请以于中国管理私募基金。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目前仍在磋商可能进行的投资之条款,于本公佈日期尚未就可能进行的投资订立正式及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因此,根据意向书拟作出之可能进行的投资会否成事属未知之数。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佈乃中国互联网投资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意向书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告知,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永明投资有限公司(「永明」)与数名订约方(其中一名为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林文灿博士全资拥有之公司)订立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之意 2向书(「意向书」)。根据意向书,永明将可能投资约人民币2,500,000元(「可能进行的投资」)于一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目标公司」)。于本公佈日期,目标公司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而目标公司之主要股东为(其中包括):(i)毅昇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毅昇」,一间由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林文灿博士全资拥有之公司);及(ii)鸿海环球控股集团(「鸿海环球」)之关连公司,该等公司分别持有目标公司之45%及45%股权。根据鸿海环球,其为一间大型综合企业,其以中国之产业和商业地产开发、实业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为主。除毅昇(其由林文灿博士全资拥有)外,意向书之所有其他订约方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人士。 预期本集团将以出资形式透过承购毅昇于目标公司之股权(相当于目标公司之注册资本约25%)而参与可能进行的投资。订约各方就可能进行的投资作进一步磋商及协定最终条款以及订立相关之最终协议后,永明于目标公司之投资额亦可能增加至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于拥有目标公司30%股权)。 目标公司于中国前海注册成立,其业务主要涵盖电脑信息系统、电脑计算及物联网(IOT)之技术发展。于本公佈日期,目标公司并无开展任何业务营运。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目标公司拟寻求于中国进行投资活动及探索机遇,并透过收取管理费、顾问费及来自投资之收入而赚取收益,其亦考虑进行所需之登记申请以于中国管理私募基金。根据意向书,其中一名订约方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称为于中国之私募基金经理)可能会向目标公司提供支援及顾问服务。 于订立意向书后,订约各方均会尽全力进行进一步磋商,务求于订立意向书后的 六个月内(或订约各方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较后日期)就可能进行的投资订立最终及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3倘若于订立意向书后的六个月内(或订约各方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较后日期)订约 各方并无就可能进行的投资订立最终及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意向书将自动失效而订立意向书之各方将在各方面获完全解除及免除责任,其时订约各方将无权就可能进行的投资向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留意,目前仍在磋商可能进行的投资之条款,于本公佈日期尚未就可能进行的投资订立正式及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因此,根据意向书拟作出之可能进行的投资会否成事属未知之数。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中国互联网投资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林文灿 香港,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 于本公佈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国樑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林文灿博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志扬博士、谭旭生先生及吴翠兰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