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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 收回物业的第二份补充协议

2020-05-15 00:00:00

谨此提述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收回本集团物业的须予披露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于中国爆发导致位于中国长春市的法庭运作中断,纠纷尚未解决。因此,长春金宝特与长春市房屋徵收办公室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并将长春金宝特应交付物业II的日期延后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土地及物业收回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并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经虑及本集团内部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预期纠纷于中国长春市的法庭恢复运作后将得以解决。因此,董事认为,第二份补充协议将为长春金宝特提供充足时间向长春市房屋徵收办公室交付物业II,且第二份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