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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9 条予以披露 违反贷款协议

2020-05-04 00:00:00

本公告是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成生化」, 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大成生化集团」) 及大成糖业控股有限公司(「大成糖业」, 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大成糖业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1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大成生化董事会(「大成生化董事会」) 及大成糖业董事会(「大成糖业董事会」) 各自谨此公告,根据由大成糖业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元成」)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支行(合称「贷款人」) 订立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00,000元(合称「该等贷款」) 的多份贷款协议(合称「该等贷款协议」) , 锦州元成须达成若干财务契诺, 倘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该等财务契诺, 贷款人有权(其中包括) 宣佈该等贷款项下的尚未偿还本金金额、 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总额即时到期及需立即缴付。

根据锦州元成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 锦州元成未能达成该等贷款协议项下部分财务契诺。 有关违反事项赋予贷款人(其中包括) 宣佈该等贷款协议项下的尚未偿还本金金额、 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总额即时到期及需立即缴付之权利。

截至本公告日期, 锦州元成尚未就上述违反事项获贷款人豁免或被要求即时还款。

有关违反事项亦可能触发由大成生化集团及╱或大成糖业集团订立的其他贷款协议的交叉违约, 惟截至本公告日期, 大成生化集团及大成糖业集团均未有就该等交叉违约而获各自的债权人要求即时还款。

大成生化及大成糖业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大成生化及大成糖业的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