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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富产业信托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3 17:53:00

兹通告泓富产业信托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都会道6号置富都会7楼展览厅A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注录泓富产业信托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核数师报告;

(2) 注录泓富产业信托核数师之委任以及厘定其酬金;

(3)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泓富产业信托年末分派公式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1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1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2.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2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2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3.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受委代表数目上限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3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3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4.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通函寄发时间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4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4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5.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营业日」定义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5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5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6. 「动议:

(a) 根据信托契约第26条,批准就计算不按比例发行基金单位的20%限额的信托契约修订,详情载於通函附录一第6部;及

(b) 信托基金管理人、信托基金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受托人及受托人之任何获授权签署人各自获授权完成和作出或促使信托基金管理人、该信托基金管理人之董事或受托人(视属何者而定)作出其认为适宜或需要或符合泓富产业信托利益的一切行动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信托契约的各份补充契约及一切所需的其他文件),以使本特别决议案第6项分段(a)的事宜予以解决。」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分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信托基金管理人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泓富产业信托的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构成泓富产业信托的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通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发布的指引及香港适用法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买其基金单位;

(b) 泓富产业信托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的批准可能购买或同意购买的基金单位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的10%,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的授权亦须受到相应规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自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时限止(以最早者为准)之期间:

(i) 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按照信托契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上文(i)段所述的下届基金单位持有人周年大会期间届满时;或

(iii) 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批准之授权时。」

附注:

(a) 凡有资格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及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基金单位持有人。

(b) 委任代表表格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送达泓富产业信托之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会议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於送交委任代表表格後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则委任代表表格将视作已遭撤销。

(c) 若属任何基金单位的联名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会上就该基金单位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就该基金单位在泓富产业信托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排名首位的联名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投票方获接纳。

(d) 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将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符合资格出席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於该段期间概不会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对尚未名列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的基金单位持有人而言,如欲符合出席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已正式填妥的基金单位转让表格连同相关的基金单位证书,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达泓富产业信托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e) 倘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在香港生效,周年大会将会改期。信托基金管理人届时会在泓富产业信托网站(www.prosperityreit.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公告,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就会议改期的安排。